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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:解读《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》

所属分类:时事聚焦    发布时间: 2020-04-29   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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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0年4月10日,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《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》,现解读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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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制定文件的必要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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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、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。通过价格手段引导钢铁行业超低排放,实现全流程、全过程环境管理,对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,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,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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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起草过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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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8年6月,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》(发改价格规﹝2018﹞943号)规定: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单位产值能耗、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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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9年4月,国家五部委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》(环大气﹝2019﹞35号)规定: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,省级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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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9年12月,省环保厅等五部门《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鲁环发﹝2019﹞149号)提出: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生产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。对未完成改造的,在现行目录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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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0年3月,我委研究起草了《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》向有关钢铁企业征求意见,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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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三、主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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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》(鲁环发〔2019〕149号)所列钢铁企业,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,其全部网购电量(含市场化交易电量)实行用电加价政策。企业“有组织排放、无组织排放、清洁运输方式”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,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.01元(含税,下同);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,用电价格加价0.03元;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,用电价格加价0.06元。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,用电不加价。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(淘汰类、限制类)、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,按照*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,不重复加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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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标题:解读《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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